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懲戒法庭第一審。
前項發回判決,就懲戒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懲戒法庭第一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4條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 第75條除別有規定外,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
- 第76條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第77條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 第78條除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 第79條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
- 第81條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
- 第82條懲戒法庭第二審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除本節別有規定外,第一節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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