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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2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除本節別有規定外,第一節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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