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8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