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8條 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一、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四、送達處所。前項第四款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