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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
其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地者,應按當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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