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五、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前項所定事項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