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5條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
- 第106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
- 第107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
- 第108條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 第109條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 第110條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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