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