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10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一節 通則 第10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