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開 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