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3條 法院如認為提起救濟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將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