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0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就是否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即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有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妥為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