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27條 法規:刑事補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7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