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重審 第31條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