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7條 遠距訊問筆錄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機關傳送至受訊問處所,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機關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之法官、檢察官。受訊問端機關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訊問筆錄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