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前項每次訊問之個別或全部時段時間,必要時得經遠距端之法院或檢察署首長核准延長或縮短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