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1-2條檢察官依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聲請為下列處分,除有正當事由者外,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於該管法院: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
- 第481-3條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第三十一…
- 第481-4條辯護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
- 第481-5條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處分之聲請,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 第481-6條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處分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準用前三條之規定: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 第481-7條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
- 第483條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 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 第485條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
- 第486條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