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81-7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八編 執行 第481-7條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二、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