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81-3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八編 執行 第481-3條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一、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