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81-1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八編 執行 第481-1條 檢察官聲請為前條所列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