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0-3條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諭知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
- 第311條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
- 第312條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 第313條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法官為限。
- 第314條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
- 第314-1條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 第316條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
- 第317條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 第318條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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