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1-2條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
- 第271-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
- 第271-4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
- 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 第273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
- 第273-1條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
- 第274條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 第275條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 第276條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 第277條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 第278條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 第279條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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