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9條 法規: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9條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其變更、延長或撤銷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