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2條 法規: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條 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