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12條 法規: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2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生命、身體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致未遵守第十條應遵守事項者,應於該狀態發生後,迅即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法院或檢察署,並於三日內以書面陳報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