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檢附卷內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並副知具保人於收受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後,逕向該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領手續。
前項通知,法院或檢察機關應審酌有無尚不能發還刑事保證金之情事,以免發生錯誤。
受通知之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作業。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