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條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於國庫代理銀行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下稱代庫銀行)開立刑事保證金國庫機關專戶(下稱刑事保證金專戶),辦理以現金繳納刑事保證金之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