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15條 法規: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5條 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直接撥匯具保人帳戶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結算及匯入具保人指定帳戶,並將匯撥情形以簡便方式通知具保人(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