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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民事目
管收所規則
第19條
管收所規則 第19條
法規:
管收所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9條
本規則由司法院
核定
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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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二、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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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管收所職員及警衛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14條
被管收人每日所需飲食,除自備者外,由管收所所長查酌當地經濟生活情況擬定數額,報由該管法院院長核定後,向被管收人收取之。
第15條
被管收人應自備衣被及必需品。其無力自備經調查屬實者,由管收所借給之;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並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16條
被管收人財物、書信、接見、送入品、衛生、醫治、死亡等事件,準用羈押法之規定。
第17條
管收所應每日造具管收日報表,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
第18條
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二、收文。三、發文。四、被管收人入所。五、被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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