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16條 法規:管收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6條 被管收人財物、書信、接見、送入品、衛生、醫治、死亡等事件,準用羈押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