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