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若送達地為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最近之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