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6條 受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於送達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不能書寫僅按捺指印於其上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記明其姓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