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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受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於送達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不能書寫僅按捺指印於其上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記明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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