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39條 保管機構保管金錢以外之提存物,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但不得超過同類物品或有價證券保管業所收取之保管費用。前項保管費用,由受取提存物權利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