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38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聲請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原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