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37條 提存款之利息,應於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款時,由聲請人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請求計算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