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36條 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提存人或受取權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代庫銀行亦得發給以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