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35條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