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29條 提存所收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