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28條 當地代庫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證明及收清提存聲請費後,應於繳款證明加蓋收款印章及日期,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三聯由國庫存查或轉報,第四、五聯交該管法院登帳及轉送審計部,第六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附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