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11條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提存,其受取權人原登記之住所有變更,致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通知聲請提存機關查明新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