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8條 法規:提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