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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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