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9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59條 勞工聲明書證,係使用雇主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者,得聲請法院命雇主提出。前項情形,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勞工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雇主提出。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依職權命雇主提出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