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31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31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有前項及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