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94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94條 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