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3條拍賣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其他場所為之。
- 第84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
- 第85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
- 第86條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
- 第87條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二、願買之不動產。三…
- 第88條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
- 第90條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
- 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
- 第92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
- 第93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 第94條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
- 第95條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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