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78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78條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