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55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55條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